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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评估
时间:2016/10/17 11:06:27            【字体:
  “双软评估”是指软件企业的评估和软件产品的评估;企业申请双软评估除了获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资质,同时也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更可以让企业享受国家提供给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企业的好处 
  1、对超过3%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2、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享受自首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运营产生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就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提升企业形象和美誉度。 
二、进行双软评估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及《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2]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软件企业评估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 
  2、以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为主要收入; 
  3、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6、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出具的软件产品证明函; 
  7、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8、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软件产品评估条件 
  1、企业注册地址在我省(深圳除外),且软件产品是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 
  2、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软件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4、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可以进行评估。 
三、服务流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测试→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办理时间及费用 
  1、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需材料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源代码; 
 (3)设计文档;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软件检测所需材料 
  (1)填写《登记测试申请表及填写示范》中的各表格,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登记测试申请表、计算机软件产品功能列表、硬件列表、软件列表、模块列表;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3)软件产品的相关手册(如:用户手册、操作手册、安装手册、维护手册;也可以是包括产品介绍、功能描述、操作、安装、维护等内容的一本或多本手册); 
  (4)样品安装光盘,即:将软件样品(只要安装程序,不需要提交代码)及相关用户文档刻成光盘,以便现场被测,测试后由评测中心带走存档)。 
  测试内容:对功能性(包括适合性)、易用性(包括易理解性、易操作性)、可移植性(包括适应性、易安装性)三个特性、五个子特性进行测试。通过测试检测表明软件功能基本实现,运行基本稳定,操作方便,用户手册描述完整正确,是否达到软件产品登记测试规范的要求。 
  3、软件产品评估所需材料 
  (1)《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在线填报,系统自动生成后,封面加盖公章) 
  (2)《软件产品评估服务委托书》(系统自动生成后,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是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取得对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取得对应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7)软件产品评估声明(系统自动生成后,加盖公章); 
  (8)若产品的开发时间早于公司成立时间的另需提供《前期开发说明》(加盖公章); 
  (9)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4、软件企业评估申报资料 
  (1)《软件企业评估申请书》(在线填报,系统自动生成后,封面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2)《软件企业评估服务委托书》(系统自动生成后,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是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质量保障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复印件。如无,需要提交企业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说明,并加盖公章; 
  (5)《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专利、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出具的软件产品证明函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须与《软件产品证书、证明函列表》填写情况一致; 
  (6)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一份服务合同复印件); 
  (7)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须加盖税务局或社保局业务章) ; 
  (8)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9)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此项要求的报表及指标均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在相关审计报告中,审计机构须在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表格上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会计师事务所骑缝章。 
  (10)提供自成立年度起至首次获利年度,所有年度的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此项为在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期内的企业须提供,需加盖公章); 
  (1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软件企业自律评估申报承诺书》(系统自动生成后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12)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至少提交一个产品的文档记录); 
  (13)研发活动情况说明表; 
  (14)知识产权证书列表 (需填写全部有效的证书及证明函,需加盖公章); 
  (15)企业人员构成情况表(需加盖公章); 
  (16)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此项材料仅需填写该列表不需提供管理制度文件全文,需加盖公章); 
(  1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认定为双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国境内成立,有固定办公场所,以软件开发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大专学历人数≧当年月平均人数的40%,研发人员≧当年月平均人数20%; 
  3、研发费用总额≧企业销售收入6%;国内发生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总额的60%; 
  4、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企业收入总额的50%;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企业收入总额的40%; 
  5、至少拥有一款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发布时间:2016/10/17 11:06:27[ 打印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