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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品牌商标维权研究简报
时间:2019/10/31 14:25:32            【字体:

1、研究对象:外国品牌商标

  改革开放40年来,“引进来”和“走出去”不仅是改革开放的主旋律,也是每一家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基调。技术引进、产品输出是每一家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而如何迅速走出国门,面向世界,其产品凝聚力就在于品牌,而品牌则具现在于商标,因此,商标的保护、海外维权就成为了每家企业关注的焦点。本期选取了外国品牌在我国维权的3个案例进行研析,旨在为企业在品牌维护、商标海外维权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2、诉讼态势:受害类型广泛、侵害主体多样

  从以往各大工商查处、法院判罚案例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在商标保护上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主观上缺乏商标战略意识。客观上表现为面对侵权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应对措施;且受害企业类型广泛,有制造行业、食品服务行业等,地域也是国内外均有;侵权主体多样化,零售商、生产商、同行竞争比比皆是。


3、北京直信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美国苹果公司在华注册商标“苹果”,判赔907.948万元。

  2017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接到苹果公司投诉,对北京直信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经查,该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店外门头、指示牌,店内装潢、二维码、POS机签购单上使用第6281184号、第6281377号、第6281187号“苹果”文字及图形商标,并利用高德地图自设定位,将自身经营场所位置点设为唯一的“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将自身的维修服务与“苹果”注册商标进行关联,误导消费者,截止被查处时违法经营额共计181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保护涉外商标权利人权益的案件,也是一起典型的服务商标侵权案。当事人以豪华商圈的高档写字楼、购物中心为掩护,将“苹果”及“APPLE”等注册商标变形使用,制造自己是苹果授权专修店的假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执法部门及时立案查处,定性准确,过罚相当,不仅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体现出我国平等保护中外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政策。



4、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侵犯“YOYO ”注册商标专用权,罚款 34.7715 万元。

  2016 年 4 月 12 日,根据第 G1093881H 号“YOYO”商标注册人贝比赞公司举报,原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中山市甜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库存有标注“baby yoya”及“yoya”商标的儿童手推车,上述手推车由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2017 年 7 月 28 日,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YOYO ”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的“baby yoya”“yoya”商标生产儿童手推车,并销售给中山市甜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                  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侵权儿童手推车 787 台,合计违法经营额11.5905 万元。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引证商标第 G1093881H 号“YOYO ”商标处于商标争议无效诉讼阶段,要求中止案件调查。权利人提供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作出的维持原注册商标的裁定。办案机关认定“YOYO”商标属高知名度涉外商标,当事人侵权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性,没有中止案件查处。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4 月 3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并于 4 月 20 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维持了该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该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 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罚款 34.7715 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侵权产品流通链条中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涉案商品是否由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提供,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及双方责任。办案机关调查取证思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意义。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全面分析在先的权利争议裁判结果和商标权的客观状况,坚持证据优先、效率优先,没有中止案件查处,有效维护了涉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5、北京宏源利得商贸有限公司:侵犯“鬼冢虎”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罚以5577万余元罚款。

  2018年1月9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木樨园特别特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的经营点销售的运动鞋涉嫌侵犯株式会社爱世克私“Tiger”等系列商标专用权,供货商为北京宏源利得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宏源利得公司与泉州艾诗克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诗克诗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代理销售亚瑟斯虎牌运动鞋。上述运动鞋鞋舌、部分鞋外侧带有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第6936142 、21966293号商标近似的标识。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主张自己不知道涉案品牌鞋是侵权商品,应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免除责任。执法人员通过企业登记信息比对,发现当事人与艾诗克诗公司存在重大关联,股东之间交叉任职,且艾诗克诗公司曾申请注册与权利人“鬼冢虎”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因此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明知应知情形,不能免除责任。
  经查,当事人将亚瑟斯虎品牌鞋提供给15个经营主体对外销售,共收取货款6144646.64元。上述15个经营主体及当事人库存16277双鞋。按照当事人已售出鞋的实际平均销售价格每双307.80元计算,上述库存鞋共价值5010060.60元,违法经营额达11154707.24元。丰台分局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鞋6687双,并处罚款55773536.2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原北京市工商系统20年来查办的涉案金额最高的商标侵权案件,被中央电视台等90余家媒体报道,产生重大影响。办案机关以检查终端销售商为切入点,深入追查侵权商品来源,除对销售商和经销商的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外,还在案后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生产商所在地执法监管部门,体现出商标行政保护全链条打击侵权行为的特点。该案的查处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6、小结

  从案例的呈现状态可以看出,对于受害类型来说,侵害并不区分行业类别,所以存在侥幸心理的想法是不可取的。其次,侵害主体不仅类型多样,侵害手法也多样,直接侵害,企图恶意抢注等等。
林林总总的实例可以为我们企业提供多思路、多维度的防御及保护方法。首先,在前端申请期间提高保护意识及战略意识,全面覆盖申请保护以及地域推进保护申请,将全类别及重要发展战略要地针对性申请保护;其次,应对侵权行为,应积极主动出击,多维度打击市场侵权行为,加强力度打击侵权,提高索赔,变相提高侵权人侵权成本,有效维护企业市场占有;了解各区或他国相关律法,制定相应的诉讼和维权策略,赢得诉讼维权,打击侵权。

注:本报告案例来源于2018 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10/31 14:25:32[ 打印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