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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律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国知发管字[2012]65号)
时间:2015/11/10 10:49:35            【字体:

(2012年6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国知发管字[2012]65号印发 2012年6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根据《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1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省、自助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将直接影响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
  第三条 省(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工作联系,配套相应政策措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工作、资助项目公示确定工作、专项资金拨付工作、年度工作备案报送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五条 开展组织申报工作时,省(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做好工作总体安排,拟订开展申报工作的通知,留出合理申报材料提交时间;明确责任处室、安排专职人员、提供办公条件;加强政策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 开展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工作时,省(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做好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申报项目、申报费用、法律状态等材料的审核,严格按照资助限额要求确定资助金额,必要时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另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确定资助项目时,应遵照以下优先顺序:(一)正式获得授权的;(二)已构建专利池或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的;(三)属于重点支持技术领域的;(四)属于确有经济困难的中小企业等的。
  第八条 省(市、区)知识产权部门进行资助项目公示工作时,应做好公示文件的拟订和发布工作。
  公示结束后,应配合财政部门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并及时印发批复文件,拨付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工作完成后,省(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应于每年底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安排和资助金额的统计汇总工作,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正式文件,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当年工作方案及本地区配套措施,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地方财政设有配套资金的,应单独报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具体安排情况。
  第十条 省(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对申报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应配合地方财政部门或自行开展申报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注重追踪问效。
  第十一条 本省(市、区)专利资助政策应与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相结合,以确保中央财政资助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秘书处 2012年6月14日印发

发布时间:2015/11/10 10:49:35[ 打印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