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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写几个字被罚上万元!看广告中规范标注专利的重要性
时间:2019/11/14 15:49:41            【字体:

论正确标注的重要性

导   读

       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除了具有保护智力创作外,还能使得企业通过添加专利标识在广告宣传中占据有利地位。我国《广告法》要求专利权人在广告中对专利进行标识,而标识方式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在其中具体列举了专利标识标注的规范方式。
       但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许多专利权人依然不清楚如何进行专利的规范标注,导致被行政机关处罚。
      本文将结合案例及《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介绍如何避免常见的标注不规范情形。

01  概述
  专利被用于广告宣传时,专利权人则必须遵守《广告法》的规定,此时进行专利标识便成为专利权人的义务。[1] 需要依照下列标识方式:
      1.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2.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3]

02 未标明专利号或专利种类 
     
天津迈科化妆用具有限公司案 ——被罚1万

  该公司在其网店内宣传产品粉底盒时使用了“专利产品、自己开发、样子前卫、粉底盒、厂家直销、价格优惠”的宣传用语,但在该专利产品的广告宣传中未标注专利号及种类。事实上宣传的产品确有相关专利证书,仅因未及时在产品介绍中标注。因此被行政处罚人民币1万元。


评析
  本案中,该公司仅在宣传标语中说明粉底盒是专利产品,但并未标明该专利的具体类型及专利号,属于二者均未标明。即便该专利合法有效,也需因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受到处罚。因此,专利权人在对专利产品或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时,一定要记得标注“专利类型+专利号”,如“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33XXXXXXX.X”其中任一要素未标识便会构成标注不规范。

03 专利权类别或专利号标注错误

福仁堂大药店案[5] ——被责令停售,限期整改

  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19日发现天山区建设路福仁堂大药店销售的“黄皮肤一贴舒通贴”上使用了“本包装已获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200930205347.X”的标注。福仁堂大药店因此被责令停止销售,立即改正,限期消除上述专利标记,未消除上述专利标记的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图1 涉案产品标记的专利号ZL200930205347.X

评析   

  本案中,福仁堂大药店首先未标明该专利的类别,未说明该专利属何种专利,容易使公众误认为产品本身是专利产品;其次,其标注的专利号不符合规范,现行专利证书上的专利号一般由“ZL+申请号”构成,本案中正确的标注应当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930205347.X”。因此专利权人一定要按照规范,按照证书上记载的类型及专利号进行专利标注,不能随意对其中的部分进行删改。


04 多专利宣传但遗漏标注

铜陵三大专利案[6] ——被罚2万,责令整改

  某网店在网页宣传的商品详情中,表明其出售的全自动按摩洗脚盆享有“三大专利”,但实际只标注了两个专利号。铜陵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发现当事人确实获得了宣传页面中提到的“三大专利”,但是未标注“一键启动专利技术”的专利号。该公司被处以两万元的罚款并被责令对宣传页面进行整改。


评析
  本案中,该网店宣传时表明其出售产品享有三个专利,但却仅标注两个。其宣传时意图用享有多个专利暗示产品性能以增加销量,但却遗漏标注,不论其有意或无意,这种遗漏都会让消费者对宣传用语产生疑惑。实际标注的专利数量应当以广告宣传时表明的数量为准,且每一专利的类型及专利号都应标注清晰且与专利产品有实际关联(注意:根据案件办理指南2.1.3.3,专利标注应当满足产品与专利的关联性,标注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与产品不一致的,构成假冒专利)。


    
05 使用未授权专利申请标记不规范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7] ——被罚3万

  该公司于2015年9月在小米官方网站中称小米4C手机边缘触控已申请46项专利的“黑科技”,但其仅进行专利申请而尚未获得专利证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其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进行宣传,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图2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评析
  根据广告法第12条的规定,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本案中,涉案产品的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属于专利标注不规范。


06 标注过期专利、已放弃专利


北京优孚尔新型容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案[8] ——被罚5万

  该公司在网站上对专利号为“ZL98124735.0海上加油设备和专利号为ZL03205375.4立式加油站”的专利证书进行宣传,经调查发现,其中ZL98124735.0号专利是在2000年经优孚尔国际公司的授权许可取得,但未缴年费过期。而专利号为ZL03205375.4的实用新型因发明专利授权而放弃专利权。该公司在上述专利均已终止情况下进行宣传,因此被罚5万元。

图3 涉案专利ZL98124735.0

图4 涉案专利ZL03205375.4


评析
  首先,对专利进行标识应当遵循时间性,标注行为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公司的海上加油设备专利技术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该公司在专利权终止后进行标注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9]
  其次,为避免重复授权放弃某一专利权后,继续在产品说明书中等材料中标注有关该专利标识的,应当认定为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10]
  本案中,立式加油站专利技术同时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即为实用新型专利终止日,因此北京优孚尔公司在网站上标注立式加油站专利技术属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因此,专利权人在进行专利标注时一定要注意专利处于何种状态,避免因时间性要件不符合条件导致专利标注不规范。

图片来源网络。
参考文献
[1]《广告法》第12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2]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
[3]见《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5条
[4]津市场监管青武罚〔2018〕22号行政处罚决定
[5]新乌知法查字6号责令整改通知书
[6]铜陵日报http://www.tlnews.cn/dzb/tdck/html/2016-05/19/content_64333.html?div=-1
[7]京工商海处字〔2016〕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
[8]京知罚字〔2010〕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
[9]《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2.1.4
[10]《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2.2.5

撰写人:李宇豪 审核人:梁婉玲

发布时间:2019/11/14 15:49:41[ 打印本页 ]